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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春节假期后,在净利润下滑20%的情况下,53岁的“徐翔旧部”、前泽熙投资副总经理应飞军,临危受命担任宁波中百董事长一职。应飞军的另一个身份,是前宁波证监局稽查处处长、期货处处长。作为宁波最早上市的数家公司之一,宁波中百先后更名首创科技、工大首创,实控人几度易主,直到2014年被“泽熙系”掌控。

责任编辑:孙剑嵩农业农村部: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坚持延包 不得打乱重分中央农办主任、农业农村部部长韩长赋今日(11月28日)表示,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应坚持延包原则,不得将承包地打乱重分,确保绝大多数农户原有承包地继续保持稳定。11月28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请中央农办主任、农业农村部部长韩长赋,农业农村部党组成员兼中农办秘书局局长吴宏耀解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并答记者问。

新闻发言人表示,对于美方升级贸易战的威胁,中方已经做好充分准备,将不得不作出反制,以捍卫国家尊严和人民利益,捍卫自由贸易和多边体制,捍卫世界各国共同利益。同时,中方一贯主张通过对话解决分歧,但前提是必须平等相待和信守诺言。中方一贯认为,坏事可以变成好事,挑战可以转化为机遇,我们对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目标充满信心。

从披露的公告来看,郑素贞所持股份续冻时间从2019年3月26日起至2021年3月25日止。而康强电子的前十大股东中,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泽熙6期单一资金信托计划持股1443万股,占比5%,为第五大股东。“旧部”散落尽管徐翔仍在狱中,但散落江湖的“徐翔旧部”仍如星火燎原,他们留下的一抹泽熙魅影,令市场遐想连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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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判认定,2012年至2016年间,时任淮南国基投资有限公司、淮南世纪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锦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郭勇,利用杨振超担任淮南市委书记、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所在公司在淮南市房地产项目收购、开发经营、房屋拆迁等事项上得到杨某的关照和帮助,非法谋取不正当利益,并大肆向杨振超行贿。2011年春节前,杨振超在其淮南市住处收受郭勇美元2万元(折合人民币13.141万元)。2012年6月,杨振超在其合肥市住处收受郭勇价值4.9万元的玉石手把件一个。同年下半年,杨振超收受郭勇给予的价值451.5451万元的合肥市滨湖假日花园2幢504室房产一套,该房产系杨某选定,并由杨振超确定装修方案。2013年,杨振超收受郭勇给予的价值854.9万元的上海市乳山路506弄8号501室房产一套及车位一个,该房产登记于郭勇亲戚许某名下,郭勇告知了杨振超家属侯炜亚门锁密码,并按照侯的要求进行了装修。同年,杨振超收受郭勇价值42.0716万元大众牌汽车一辆,由侯炜亚支配使用。上述财物共计价值1366.5577万元。法院另查明,郭勇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向杨振超行贿的事实。案发后,涉案的财产已被查封或扣押,在杨振超受贿案中已进行了处理。案件审理期间,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向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对涉案公司以单位犯罪起诉,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未起诉。原审法院认为,郭勇作为多家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共计价值1366.5577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唯有指控罪名成立有误,应予纠正。郭勇经有关机关传唤到案,归案后能主动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因公诉机关未对涉案单位指控犯罪,本案不再处罚。综合以上量刑情节,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后果,决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法院裁定郭勇犯单位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宣判后,郭勇向合肥市中院提出上诉。郭勇及其辩护人认为,郭勇系自首,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原判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均错误、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改判并适用缓刑。合肥市中院审理查明,原判认定郭勇单位行贿的事实,已被一审判决列举的证据证实,该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及相关证据予以确认。关于郭勇是否系自首的问题,合肥市中院经查:郭勇的供述能证实,2016年5月,中纪委调查同志打电话向其核实送给杨振超财物的事实,郭勇接到电话后到安徽省党风廉政教育基地接受调查。因此,本案属于“没有自动投案,在办案机关调查谈话期间,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的情形。故郭勇不构成自首。关于郭勇能否适用缓刑的问题,合肥市中院经查:本案行贿数额逾1300万元。因此,郭勇不属犯罪情节较轻。故郭勇不符合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不应适用缓刑。今年9月6日,合肥市中院作出终审裁定。该院认为,郭勇作为多家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共计价值13665577元,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原判在量刑时,业已结合郭勇的犯罪事实、性质、后果及到案后表现等量刑情节,充分体现刑罚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量刑并无不当。因此,郭勇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该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该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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